1. 股東會決議日:114/06/19
2.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李開源董事
(2)李昱璽董事
(3)容繼業獨立董事
3.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董事或經理人之行為。
4.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 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6. 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1)李開源董事
(2)李昱璽董事
7.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1)李開源董事:新疆喀什卡迪那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2)李昱璽董事:北京聯華食品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8.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新疆喀什卡迪那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喀什地區莎車縣洽熱克鎮4村7村。
北京聯華食品工業有限公司:北京市大興區黃村衛星城南大庄村東。
9.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新疆喀什卡迪那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種植、加工農產品及農副產品等。
北京聯華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休閒食品等加工製造買賣。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採權益法投資之被投資公司。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