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我登錄發票
【鍋物祭泡湯遊】活動辦法
一、 活動時間:2020年11月1日00:00至2021年1月7日23:59止
二、 活動辦法:活動期間內購買任一件可樂果薑母鴨、可樂果藥膳排骨、卡迪那剝皮辣椒雞湯、寶咔咔蕃茄海鮮鍋,即可登入發票參加抽獎活動。
三、 活動獎項:
• 頂級泡湯行:雄獅旅遊金抵用券10,000元,共5名
• 悠遊泡湯行:雄獅旅遊金抵用券5,000元,共20名
四、 得獎公布:
1. 主辦單位將於2021年1月11日抽出獎項。
2. 主辦單位將於2021年1月12日統一公佈於聯華食品官網【最新消息→得獎名單】專區,如遇連續假期、颱風等非人為因素,其公告時間,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
五、 兌獎方式:
中獎者請下載領獎信函,並於2021年1月22日前(以郵戳為憑),將中獎發票正本(含消費明細)及填妥之領獎信函,以掛號方式寄到248新北市五股區成泰路一段189巷14號,並於信封正面註明為『鍋物祭泡湯遊活動小組』,活動小組收到中獎回函與確認無誤後,會統一於2021年2月25日前寄出獎項。
六、 注意事項:
1、本活動係由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主辦單位」)舉辦。聯華食品員工及活動承辦相關單位及其員工不具本活動參與資格。
2、中獎者兌獎時提供之基本資料(全名、電話、地址、手機電話、身分證影本正反面)需填寫完整,如因資料不完整或有誤,導致主辦單位無法與其聯繫者,視同放棄中奬權益。
3、旅遊兌換券使用規範依照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票券使用規定及辦法為準。
4、旅遊兌換券限正本使用,影本無效,未蓋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大章者無效。
5、旅遊兌換券於購買時已開立旅行社專用收據「代收轉付」,兌換時不再另開立收據,惟補差額部份仍將開立「代收轉付」予客戶。
6、旅遊兌換券請妥善保管,並以正本辦理產品兌換,若有遺失、被竊或毀損,將無法補發或給予任何證明或賠償。亦嚴禁在網路或其他市場公開販賣。
7、凡同意提供發票正本兌獎者,視為同意於領獎程序完畢後,由主辦單位代將發票捐贈給社福機構或公益團體兌獎。
8、依所得稅法規定,中獎金額或獎項年度累計總額超過NT$1,000元者,獎項所得將列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依據財政部制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3、11條之規定,機會中獎獎項金額如超過NT$20,000元,中獎者應扣繳獎項金額10%之稅金,主辦單位得代為收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未達183天之本國人及外國人)不論中獎獎項金額,須就中獎所得扣繳20%之稅金。若準中獎人未能向主辦單位支付應繳稅額,即視為放棄得獎資格。
9、中獎者若為未成年,應由法定代理人辦理領獎及一切相關手續。
10、本活動獎項寄送之地址僅限台、澎、金、馬地區,中獎者所提供的寄送地址若非屬於台澎金馬地區者,恕無法寄送。寄送地址請中獎人填寫完整、正確,主辦單位不負擔贈品無法送達之責任。
11、獎項以實物為準,如因不可抗拒之事由導致獎品內容變更,中獎人同意接受主辦單位安排之替代等值獎品,不得要求折現或轉換其他商品,亦不得要求將獎項讓與他人。
12、活動參與者必須遵守活動規範及其他有關之規定,如有違反即自動喪失參加資格,如為得獎者則取消得獎資格。 參加者保證所有填寫或提出之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且未冒用或盜用任何第三人之資料,如有不實或不正確之情事,將被取消參加或得獎資格,如因此致活動小組無 法通知其得獎訊息時,活動小組不負任何責任,且如有致損害於活動小組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參加者應付一切相關責任。
13、如有任何因電腦、網路、電話、技術或其它不可歸責於活動小組之事由,而使參加者所寄出或登錄之資料有延遲、遺失、錯誤、無法辨識或毀損之情況,活動小組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參加者亦不得因此異議。 14、本活動辦法/獎項以公佈於本網站上的資料為準,如遇不可抗拒之因素活動小組保留更換其他等值獎項之權利。
15、如本活動因不可抗拒之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主辦單位有權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與延遲中獎公告。
16、本活動客服專線(02)2293-5640#2011,請於上班時間週一~週五09:00~17:00來電洽詢。
17、主辦單位保留解釋及修改活動辦法之權利,詳細活動內容請至聯華食品官網查詢,贈品以實物為準,圖片僅供參考。
七、 個資法相關聲明: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向參與本活動消費者告知下列事項,參與本活動前請務必詳閱以下說明。 1、 蒐集個人資料公司: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進行兌獎稅務申報等事宜。
2、 蒐集之目的:作為參與本活動抽獎活動及後續相關程序之聯繫使用。
3、 個人資料之類別:包括姓名、手機號碼、聯絡地址、身份證影本、電子郵件等個人資料中之識別類資訊。
4、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期間:至本活動獎項寄送等後續相關程式執行完畢止。
• 地區:本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
• 對象:本公司、本公司廣告主、本公司委託機關及執行本活動時之必要相關人員。
•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5、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本活動參與者瞭解,就其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得向本公司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本活動參與者應為適當之釋明。 • 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以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職務或保存證據所必須者,得不依本活動參與者請求為之。
6、 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 本活動參與者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本公司其個人資料,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則無法參與本活動;且經檢舉或本公司發現不足以確認本活動參與者的身分真實性或其他個人資料冒用、盜用、資料不實等情形,致本公司無法進行必要之確認作業,本公司有權暫時停止提供本活動相關服務,若有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7、 本人參與本活動即視為本人已瞭解活動主辦方貴公司以上告知事項,並已清楚瞭解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並同意貴公司於上述告知事項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本人資料。